海大材料字﹝2021﹞2号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关于实施听课制度的规定
根据《中国海洋大学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进行课堂调研的规定》(海大教字〔2021〕65号)的通知,为进一步深化课堂教学改革,及时掌握我院课堂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解决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教师间的业务交流,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参与听课人员
学院本科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小组成员、专任教师及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其他教学管理人员。
第二条 听课对象
全院开设的所有本科生课程,应重点选择通识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实验实习课程﹑新开设的课程﹑新教师讲授的课程﹑学生有异议的课程等。
第三条 听课次数
(一)学院党政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个学时,听课内容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确定;
(二)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专业负责人、教学秘书等教学管理人员,每月听课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个学时,听课内容和时间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安排自行确定;
(三)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每学期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个学时;督导小组成员每学期不少于6次,每次不少于1个学时,听课内容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确定;
(四)教师之间可以相互听课,听课内容和时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选择确定,不作次数要求。
第四条 听课要求
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均应认真填写《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按教学评价项目的要求和教学工作的重点进行评价,关注如下方面:
(一)授课教师是否落实立德树人要求,授课严谨规范;
(二)授课教师备课是否充分、讲课是否熟练、授课方法是否得当,教师把握课堂以及课堂教学效果等情况;
(三)学生的到课率、精神面貌、课堂学习气氛等基本情况;
(四)实验仪器设备、教学场所、环境条件等准备和使用情况;
(五)教师、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教学设施保障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六)学生对授课教师教学安排等方面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听课结果的反馈
(一)听课人员听完课后,应将听课意见及时反馈给授课教师,以便授课教师发扬教学中优点,改进不足之处;将授课教师不能解决的问题反映给有关部门,以便及时解决。
(二)听课结束后,应将《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及时交到学院教学办公室,由教学秘书归纳听课记录中的信息向院、系和授课教师反馈,并于每学期期末(最后三周内)对学院各类人员听课情况进行统计和总结。
(三)学院适时组织教学质量方面的研讨,互通情况。
所有《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均由学院教学秘书保管。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关于实施听课制度的有关规定》(海大材料字﹝2017﹞14号)同时废止。
二零二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