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23信息来源: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浏览次数:207

毕业班:
        根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报送201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材料的通知》(教助中心[2011]30号),依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现开展我校2011年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              申请对象
2011届毕业生中符合《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规定的学生,即可申请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              提交材料
    (一)申请代偿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的材料: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2份,见附件);
2、申请人《就业协议书》复印件(2份);
3、申请人《就业证明》(2份,见附件);
4、申请人《二次分配就业证明》(2份,见附件)(选调分派及从事艰苦行业等存在二次分配的学生填写);
5、申请人《工作地点证明》(2份,见附件)(虽不存在二次分配,但无法鉴别实际工作地点是否属县政府驻地以下地区的学生填写);
6、代偿委托书(1份,见附件)(申请贷款代偿的填写,申请学费代偿的不需填写);
7、《基层就业学费代偿/贷款代偿学生在职在岗情况表》原件(1份,见附件)。
8、《2011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学费(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见附件);
三、提交方式及时间
    (一)提交方式
1、学生申请材料直接提交至所在院系的团总支,由各院系负责此项工作的老师接收。
2011年毕业生基层就业第一批学费代偿/贷款代偿申请汇总表,电子版汇总表内含“表1学费代偿汇总表”和“表2贷款代偿汇总表”两个工作表,不要拆分为两个文件。
    (二)提交时间
第一批申请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8日。
    四、注意事项
1、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学生在提交申请时应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代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2011年度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分两批受理,第一批提交时间为6月份(本次),主要受理实际工作单位已确定的申请。第二批提交时间为12月份,将受理存在二次分配等情况的申请。对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以及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本次无需提交代偿申请材料,留待年底第二批时再做提交。
3、基层单位包含两类: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市辖区及所辖街道(社区)的,暂不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可以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