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与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7-10信息来源: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浏览次数:10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与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97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支撑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的重要资源。为进一步促进学院仪器设备的优化配置、开放共享与有偿使用,提高资源使用效益,根据《中国海洋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与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海大国资字﹝2017﹞11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仪器设备包括:

 1.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其中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或总价值在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购置的仪器设备,属于教育部管辖范围的贵重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贵重仪器设备)。

 2.国外引进,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院负责仪器设备的统筹管理、运行维护、开放共享平台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开放共享与管理使用

第四条  学院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学院推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坚持分类实施、稳步推进原则。

第五条  基于学校开发的校园网“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系统”,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的网络化管理。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在实现校内共享的基础上,应加入国家、省、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系统与协作平台,积极面向社会开放。对暂时不具备开放共享条件的仪器设备由学院研究确定并报学校审核。

第七条  学院应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整合空间、人员和设备等资源,提升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水平。学院稳步推进院级大型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并在政策、经费和人员等方面予以支持。

第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资产领用人)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的直接责任人。仪器设备操作人(机组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功能开发、安全环保、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使用档案。使用档案应包括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使用记录、维修记录、检定记录、人员培训记录、服务协议(计价单)、测试(化验、计算)报告等资料。

第三章  有偿使用与收费

第十条  学院仪器设备开展教学以外的科研、对外服务等活动时,应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制定参照以下原则:

 1、已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余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2、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按照成本分担原则,可根据仪器设备的种类与性能、使用方式、服务对象等制定分类收费标准。

校内收费标准(面向校内师生服务):应反映实验消耗、水电气消耗、维修维护、检定校准、人员培训、功能开发、劳务补助等基本费用。

校外收费标准(面向社会服务):可参照市场价格或在校内收费标准基础上综合考虑房屋占用、技术服务、设备折旧等成本要素制定。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收费金额分配:

仪器设备收取费用按照学校20%、学院80%的比例分配使用,其中,收取金额的40%设立学院仪器设备运行基金,30%用作学院发展基金,10%用作奖励学院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

设备运行基金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运行管理中产生的材料消耗、水费电费、维修维护、环境改造、功能开发、升级改造、人员培训、合作交流、论文发表等费用支出。学院发展基金可用于机组人员绩效酬金、劳务补助、青年教师和学生的测试费劳务补助、外聘人员劳务补贴、学院业绩津贴发放等费用支出。设备运行基金不足部分可从学院发展基金中支出。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收费与经费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校内用户,以校内划转形式结算,从预算制科研经费划转的,须按有关规定执行。校外用户,由财务处统一收费并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现金,不得违规收费。

第十四条  学院每年应将仪器设备收费收支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开。学院对仪器设备收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情况,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