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海大学字[2006]81号
为了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 中国银行个人金融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的通知》(教助中心[2006]26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贷款对象与条件
(一)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我校全日制经济困难的本科生、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二)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二条 贷款额度
(一)我校借款学生人数的比例由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我校上报的需求人数和实际情况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后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我校当年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第二条 贷款额度
(一)我校借款学生人数的比例由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我校上报的需求人数和实际情况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后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我校当年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
(二)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我校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三条 贷款申请
(一)学校与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二)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所在学部、院(系)提出申请,学部、各院(系)审核汇总后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如实完整地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分批次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三条 贷款申请
(一)学校与经办银行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
(二)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其所在学部、院(系)提出申请,学部、各院(系)审核汇总后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如实完整地填写,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分批次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三)借款学生须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和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3.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和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第四条 贷款申请初审
(一)学校设置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年度计划额度内,组织学生申请贷款,并接受学生的贷款申请。
(二)学部、各院(系)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学生申请贷款资格的真实性、学生申请材料的齐备性、真实性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在自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审查。此项工作完成后,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按经办银行的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材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
第五条 贷款申请审批
(一)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按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有差错或遗漏,可要求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经办银行的复查工作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经办银行在全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校。
第六条 借款合同
(一)学校收到经办银行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和学部、各院(系)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学校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据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15个工作日内对学校提交的借款学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据进行签署。经办银行在签署工作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接到借款合同和借据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二)学部、各院(系)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学生申请贷款资格的真实性、学生申请材料的齐备性、真实性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在自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审查。此项工作完成后,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初审工作无误后,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按经办银行的要求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以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形式与申请材料一并送交经办银行。
第五条 贷款申请审批
(一)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按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如有差错或遗漏,可要求学校进行更正或补充。经办银行的复查工作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经办银行在全部审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统一编制审查合格的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校。
第六条 借款合同
(一)学校收到经办银行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和学部、各院(系)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和借据,并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学校将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据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在15个工作日内对学校提交的借款学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和借据进行签署。经办银行在签署工作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学校接到借款合同和借据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发给借款学生本人。
(三)学校将学生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第七条 贷款发放
(一)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学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第二学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经办银行收到我校提供的当年发放学生名单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我校指定的账户。
(二)学校财务处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借款学生,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和学部、各院(系)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第八条 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一)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二)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三)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1个月通过学生所在学部、院(系)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由财政部门继续按我校在校生实施贴息。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我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四)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九条 合同变更
(一)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在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学校方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部、各院(系)要及时通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二)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十条 贷款本金偿还
(一)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二)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和学部、各院(系)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三)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学部、各院(系)负责将借款学生的还款计划通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四)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五)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给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六)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七)经办银行按季度将已毕业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学校协助经办银行提醒拖欠还款的毕业贷款学生及时还款。经办银行将已毕业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本数据库,以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二)学校财务处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借款学生,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和学部、各院(系)负责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第八条 贷款的期限、展期和利率
(一)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二)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三)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在毕业前1个月通过学生所在学部、院(系)向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审核通过后,由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由财政部门继续按我校在校生实施贴息。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我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四)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应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第九条 合同变更
(一)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贷款发放。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在经办银行的贷款本息,学校方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部、各院(系)要及时通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二)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第十条 贷款本金偿还
(一)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二)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和学部、各院(系)负责开展对借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借款学生信用记录,协助银行做好借款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三)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学部、各院(系)负责将借款学生的还款计划通知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四)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五)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给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六)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七)经办银行按季度将已毕业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反馈给学校,学校协助经办银行提醒拖欠还款的毕业贷款学生及时还款。经办银行将已毕业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本数据库,以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第十一条 违约借款人公示
(一)被公示的违约借款人是指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
(二)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借款人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三)对严重违约的借款人,经办银行将向法院起诉追缴学生贷款欠款、贷款利息及罚息等。
第十二条 贷款贴息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第十三条 其他
(一)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海大学字[2004]47号)废止。
(三)本实施细则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