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学字[2007]69号
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国家特设立国家助学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精神,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生、高职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分为2-3档。我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资助名额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名额由中央主管部门每年确定。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6、同一学年已获得的社会资助不超过 2000元。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
第九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各院(系)根据学生提出的申请对其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并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的落实情况报中央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的校园智能卡。
第十三条学校将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做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海洋大学<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实施办法》(海大学字[2005]57号)同时废止。
中国海洋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