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8-04-20信息来源: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浏览次数:301

学院教学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稳定正常的教学秩序,进一步明确教学工作职责,促进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以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的中等学校师资是师范院校的根本任务,也是我院教学工作的目标。能否实现这一培养目标,是衡量各专业办学方向是否端正,办学水平高低以及对社会贡献大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必须始终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坚持面向基础教育,跟踪学科发展的前沿,处理好教学与科研的关系,处理好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劳技等关系,坚持德育为首、教学为主、育人为本基本原则。

第四条必须全面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协作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培养学生服务社会的专业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应该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坚持认真、刻苦地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素质。非教学人员,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思想,想教学之所想,急教学之所急,不断地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各项工作。学校的一切人力、物力、财力都应首先服从于教学的需要。

  

第二章关于教学计划

第六条教学计划是指导学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实施教学的基本文件,是组织、管理教学的主要依据。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直接影响到教育、教学质量。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改,在执行过程中如确需调整,应由系主任在实施前一学期提出调整意见,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七条教学计划的制定、修订原则是:充分体现学院的总体培养目标,要有前瞻性,保证基础课,突出主干课,体现培养规格,强调对学生的素质培养和基本功的要求。对讲授、实验、实习、自习、社会调查、考试、毕业论文等教学环节作出合理的安排。

第八条教学计划应按人才培养目标,参照教务处提出的原则性意见,各专业根据实际情况在专业负责人主持下具体制定或修订,经学校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各专业课程必须合理分配学时,基于教育部关于本科专业目录压缩的原则,适当减少开课学时或进行教学内容的合理归并,但各专业的基础课、主干课必须配置科学、合理,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逐步实现必修课和选修课的系列化,使学生能掌握—个完整的学科体系。

第十条各门课程排序要做到科学、渐进和连续相统一,所开课程经教学计划设定后,不得轻易变动,即不能因人设课,也不能因无人而不设课。

第十一条各类课开设的条件为:确定课程负责或主讲教师;制定教学大纲;选、编教材;准备好实践环节和必备的实践手段及设备;制定课程作业和考核等方面的可行计划;做好其它相关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开设必修课,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特别重视教师梯队、教学参考资料、实验室、教学手段现代化、试题库等方面的建设工作,并针对各课程的不同情况,分别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的课程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开设选修课应符合专业方向,并与学科建设相结合,对该课程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体现,防止相对孤立且知识面过窄、过冷的知识域。所开课程如属新兴学科,一时难以编印教材,也应撰写出详细的教材纲要。选修课的开设,必须由开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系主任同意,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开设全校学生公共选修课(跨系选修课)的目的是扩大学生的知识面,促进文理渗透和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因此,这类课程不应该是单纯的科学普及,更重要的是强调内涵丰富。

第十五条开设一门新课要提前一个学期报教务处审批。开课前应有讲座,试教等逐步求精的过程,教师应在不增加学生负担和不降低课程标准的前提下,积极开设新课,始终追随学科发展的步伐。

第三章关于课堂教学

第十六条课堂讲授是教学的基本形式和中心环节。其主要任务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向学生系统地传授该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要创造条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实现个性化、交互式和启发式等教学形式,不断加大课堂信息量,并结合讲授内容对学生进行科学世界观的教育。

第十七条课程开设,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度。每学期上课之前,由课程负责人召集课程组教师、实验教师共同研究,全面安排讲课、实验课堂讨论、见习、辅导等教学环节的学时,把握进度和教学要求,并制定好教学进度表报系审查。

第十八条认真备课是保证讲授质量的基础。授课教师要深入钻研教材,明确教学要求和重点、难点,认真研究教学方法,提前撰写好讲稿或备课笔记(或讲授提纲)。加强教研室的集体研究、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平行班的课程,教学进度和主要内容应统一。

第十九条教师讲课要不断地改进教学方法,引入先进的教学手段,努力提高讲授质量。讲授的内容,要有严格的科学性、思想性、系统性和严密的逻辑性,反映现代科学的新发展、新成就。要大力贯彻“少而精”、“启发式”的教学原则,加强基础理论教学,发展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条课堂讲授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理科有关课程的理论讲授,要紧密联系客观实际,讲授与实验并举,重视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文科有关课程,要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全面安排好社会调查、参观等。教育课程及有关专业课程,要与中学的教学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安排一定时间到中学见习、参观或调查研究,以了解中学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课堂讲授要努力做到:教学目的明确,重点突出,主次分明,概念清晰,详略恰当;要讲究教学艺术,积极启发引导学生开动脑筋,独立思考问题;要尊重学生的创造性精神,鼓励发表不同见解,开展相互讨论,使学生学得主动、灵活、扎实。

第二十二条新开课和开新课的教师要由有关课程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推荐,在充分备课的基础上,编写好教案或讲稿,计划每节课的内容及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注意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量,制订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关于作业布置与批改

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要求学生作读书笔记、资料卡片等;规定学生完成修读该课程必需的作业量。

第二十四条学生平时作业应作为其所修课程成绩的—部分,占该门课程学习成绩的10-30%。教师必须对学生交作业的情况认真记载,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l/3以上者,教师应在期终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二十五条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基础课的作业必须全部批改,其它课程的作业也必须按课程教学计划规定执行。教师必须进行作业批改记录,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要有专门的记载;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在课堂上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专业责任人和教研室主任不定期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本系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依据之一。

第五章关于辅导和答疑

第二十七条辅导、答疑是教学过程的一个必要环节,其目的是解决学生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提高学习效率,了解教学效果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进教学方法。

第二十八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加强课外辅导答疑。方式应视实际而定,可以个别方式进行,也可以集体方式进行。对普遍反映的疑难问题应进行集体答疑。

第二十九条在解答疑难中,应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对于重要的和带关键性的问题,应引导学生抓住问题的实质,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帮助他们学会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三十条对于一些学习较差的学生,应个别重点进行辅导。

第六章关于教学实践与实验

第三十一条教学实践能促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基本知识,培养和提高实践能力,检验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无论是综合性的实践教学(社会调查、军事训练、劳动、赴外实习、教学考察等),还是专题性的实践教学(实验、语言训练、技能训练等),都应纳入专业教学计划或课程教学计划。

第三十二条教育实践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规定,制订出内容充实、安排周密、切实可行的具体计划。参加教育实践活动的教师必须按计划要求,对所带学生从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思想品德教育到生活管理等全面负责,实践结束后要及时评定成绩,认真总结。

第三十三条实验课程均应从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要求出发,科学合理地确定实验应达到的具体要求,拟定教学大纲;实验课教师及实验员在上课前按该课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设计,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或操作的有效性,保证实验顺利进行;指导实验应耐心细致,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学生没有预习不准做实验;实验进行中教师不得离开现场,以便及时解答和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完成后,应仔细批改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退还学生令其重做。

第三十四条根据教学计划要求,计算机基础课程的上机操作除规定的课内上机以外,还要求学生课外完成一定时间的自行上机操作,以保证操作能力达到相应的标准或等级。

第七章关于考试考查

第三十五条学习考核是教学活动的一个重要过程,是检查学生的学习效果,评估教师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三十六条按教学计划组织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无论考试科目还是考查科目,教师对学生的平时学习都应严格要求,督促学生按时完成指定的各种作业。

第三十七条考试课程,一般以闭卷笔试为主,但也可以采取口试或笔试、口试并用等方式。无论采用何种考试方法,都必须严格要求。考试前不得划定考试范围,更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考试题目。

第三十八条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试题覆盖面要尽可能大,表述应简练、明了、准确,既要能考察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能考察学生的能力。教师应按《中国海洋大学考试命题规范方案》进行命题(AB),命题时应制定评分标准,命题数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试题拟定后须经系或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报教务处抽卷印制。

第三十九条考查课的考查在课表规定的授课时间内进行。考试课程应组织平时测验和期中考试。平时测验和期中考试所用的时间,应在本门课程的教学时间内安排,一般为1-2节课。

第四十条每门课程的考试,一般应有两位教师监考。监考教师由系选派,报教务处统筹安排。监考教师应严格执行《中国海洋大学监考守则》,认真履行监考职责。期末考试期间,学校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干部巡考,对全校考试进行全面检查。

第四十一条严格评分标准,认真准确地评定试卷。评卷不能降低评分标准及随意拔高或压低学生的卷面成绩。考试、考查和补考的成绩,一经评定并报送后,不得随便更改。

第四十二条凡是教学大纲、教材和教学进度相同的基础课、公共课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分标准。

第四十三条考试、考查和测验成绩按百分制评定。教师应在考完后一周内完成阅卷工作,并将考试成绩送交系办公室,教学秘书应将成绩及时录入微机,做好成绩登载工作,并报教务处。考试成绩由系负责通知学生。

第四十四条教师应积极参加考试改革活动,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必修课原则上要建立试题库,实行考教分离。

第八章关于毕业论文(设计与)指导

第四十五条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是对学生进行综合性的专业实践和科研方法训练,使他们获得初步从事科学研究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每个学生都要按照要求,独立地完成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任务。

第四十六条要加强对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选题指导,学生必须根据专业性质和培养要求,选定本专业方向的课题或教育科学的课题,由系统一审定,避免一题多人选或学生自己确定不合式的选题。

第四十七条指导学生毕业论文的教师,应该是业务水平较高、有一定指导能力,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一位指导教师一般以指导不超过6人为宜。其职责是帮助学生确定选题;审查论文提纲;介绍有关文献、资料;指导研究方法:对初稿提出修改意见;写出论文评语:确定初评成绩。

第四十八条各专业要加强毕业论文指导的管理工作,要成立毕业论文指导组(或专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全面负责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指导组成员中教授、副教授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其任务是制定毕业论文工作计划;组织指导教师并分配其指导任务;统一审定论文选题;检查论文指导情况;组织论文答辩:审定论文成绩;推荐优秀毕业论文等。

第四十九条学生的毕业论文一律由系保存。其成绩以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制评定,作为毕业和授予学位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关于教材编选

第五十条各专业要根据培养目标选择高质量的教材,并不断注意相关学科的发展而实时引用合适的教材。贯彻打好基础,精选内容,逐步更新,利于教学的精神。

第五十一条各门课程应尽量选用国家教育部推荐的全国统编规划教材,少数新开课或选修课可根据其专业特点选用自编教材,但必须经教研室同行集体讨论决定自编教材的内容和讲授学时数,并经专业负责人批准。

第五十二条各专业教师选用和订购教材,经专业负责人同意报教务处教材科统一订购。

第十章关于教学资格

第五十三条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探索并认真总结教育教学经验,参加教研活动,努力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授课、育人艺术。

第五十四条新进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统一岗位培训,熟悉教师职责,以便尽快地开展教学等各项工作。并不断加强《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理论的学习和研究。掌握教育科学基本理论和从教能力。

第五十五条凡助教和见习助教,经主讲教师和专业负责人同意,可在有关教师的指导下,参加讲授一门课程的部分章节,所用讲稿或教案,须经指导教师或主讲教师审阅通过。如属首次在本校讲课,还需由有关课程负责教师推荐,在教研室内试讲若干章节,经评议认可后方能正式开课,且参加讲授的教学时数不得超过该课程教学总时数的1/3

第五十六条凡担任过两年以上的助教职务,初步掌握所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了解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已讲授过课程大部分章节的内容,教学效果较好,且已写出了该课程的全部讲稿并经课程负责人推荐、教研室主任审阅通过的在职助教,经系主任同意,亦可担任该课程的主讲教师。

第五十七条凡具备讲师或以上职称的受聘教师,一般均应担任相关课程的主讲工作。正教授和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生的课程教学工作。

第五十八条教学需要,各系需聘请专职教师以外的校内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承担教学任务时,应经被聘人员单位同意和我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九条从校外聘请的兼任教师,至少应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其学历、职称、科研成果及评价、教学履历及评价等方面的材料应报送教务处以备查考。

第十一章关于教学纪律

第六十条教师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按时上下课。

第六十一条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一般不得停课或增减课时,如确有必要,任课教师应向学生所在专业的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及教务处审定后办理。

第六十二条了保证教学秩序,教师应该按课程表排定的时间和教室上课,教师因事因病不能上课,应经系主任同意后给予调课,并报教务处。原则上,每学期调课、停课累计学时不得超过6学时。

第六十三条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含教辅)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过错,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的,均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六十四条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