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20信息来源: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浏览次数:1161

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及时有效地处理教学及教学管理环节中的各种事故,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师(含教辅)及教学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教学工作条例,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的实施等在教学或教学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过错。

本办法将教学事故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分为:严重教学事故和一般教学事故。

二、严重教学事故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过程中教师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或有其它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在师生中造成较坏影响。

2、未经教务处批准,教师不按教学计划要求组织教学或随意删减课程教学内容l/4以上。

3、教师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擅自停课、旷课;或迟到、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

4、没有及时出考试试卷,或考试时没有准备好试卷而影响正常考试。或考前给学生划范围、指重点、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5、主考、监考教师迟到5分钟及以上(以考试时间为准);或监考时擅离岗位;或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监考中不负责任,对学生答题进行暗示、提示;或对学生违纪现象瞒报、放纵学生舞弊或不填写上交考场记录。

6、试卷在印刷、传送、保管过程中泄密;或参与制卷的人员泄漏考试内容或伪造成绩。

7、考试命题内容和份量不符合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出现开考后30分钟内有1/2以上的学生交卷或因命题原因导致学生成绩严重失常;或试题有严重错误,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8、未按评分标准评定成绩,或成绩报出后又随意更改成绩;或丢失考试成绩。

9、不按要求将试卷管理归档,或造成试卷丢失。

10、学生在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的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学生严重伤亡事故。

11、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l/2,或有1/2学生的设计(论文)质量未达到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或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2

12、丢失或不按规定整理上交学生毕业设计(论文)

13、选用教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达不到教学基本要求。

14、由于个人工作失职,在制定教学计划、课表等教学文件过程中,出现问题或错误,从而影响较大范围的教学秩序。如上课教室安排重叠,致使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超过15分钟。

15、其它违反正常教学秩序,对教学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三、一般教学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

1、教师擅离课堂或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

2、超过规定时间提交教学进度表达2周以上或教学组织计划安排出现矛盾或差错。

3、未经学院和教务处批准,随意调课或随意请他人代课或代他人上课。

4、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有明显不备课现象。

5、教师在上课时,所携手机发出声音讯号或利用上课时间打电话。

6、教师已事先请假,而受理者未及时通知学生,致使空堂达15分钟以上。

7、不让教学督导员或教务处安排的其他人员听课者。

8、教师和实验人员不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指导学生实习、实验,致使学生实习、实验达不到教学相应要求。

9、未按授课计划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批改作业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批改后的作业未在规定时间内返还给学生。

10、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纵容学生互相抄袭。或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指导时间未达到规定要求的2/3,或有1/3学生的设计(论文)质量未达到设计(论文)的基本要求,或不合实际评定成绩达到所指导学生人数的1/3

11、实验指导教师不按教学任务安排组织教学,随意调课,请人代课或将应由几名教师承担的指导任务交由1人承担。

12、超过规定时间提交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达1周。

13、由于监考教师失误,造成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

14、试卷格式、版面不规范或不清楚,或试卷内容有差错,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试卷。

15、试卷分装有差错,差错总份数达1%

16、考试评分后不按要求提供参加考试学生试卷。

17、考试后教师或教学秘书不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成绩。

18、批改试卷或总分不认真,出现差错。

19、管理人员由于工作疏忽,造成学生成绩登记严重失实。

20、各种报表和统计填写错误或漏报,而造成严重后果。

21、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或造成无教师到岗上课现象,未能在接到报告15分钟内及时处理。

22、因特殊情况经教务处批准调课后,但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到学生和老师,影响教学秩序。

23、管理人员不按规定整理归档学生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资料。

24、专业不按规定时间和教学计划填报教材订购单或因教材供应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开课两周后学生未拿到教材。

四、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和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1、首先由教学事故发现人填写教学异常情况登记表。

2、教务处向学院下发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

3、学院调查核实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上报教务处。

4、学院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审查同意(严重教学事故处理报主管院长审核)后,由教务处反馈到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执行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5、教务处有权对学院处理意见进行质疑,并发出重新调查处理通知,然后按上述步骤3-4进行处理。

()教学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对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人员,由学院在本学院内给予公开批评,扣发当月津贴,本人应写出检查并交教务处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评优。

2、对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人员,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或行政警告处分,扣罚责任人三个月津贴,本人应写出深刻检查并交教务处和人事处各l份备案,年度考核等级不得高于称职,一年内不能参加职称评定。

3、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的责任人,按一次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4、对于一学期内发生两次严重教学事故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发事故责任人六个月津贴;年度考核不称职。

5、对一学期内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两次以上的责任人所在学院,将给予全校批评,并追究单位负责人的领导和经济责任。

五、附则

1、所有教学事故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上报教务处,学院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2、学院必须及时、认真办理教务处下达的教学异常情况调查处理通知,不得拖延时间、或走过场或不实事求是处理。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年度考评降级、职称缓评等处理。

3、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并报教务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