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实践教学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8-04-20信息来源: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浏览次数:266

学院实践教学工作条例

  

实践教学活动是高等学校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为了妥善处理和解决校外实习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实践教学的目的和要求

第一条专业实习实训的目的是:接触实际,了解社会,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学习生产、专业技术,巩固所学理论,获取本专业的实际知识,培养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或专业技能。具体要求如下:

1.了解社会或实习场所的一般情况,增加对本专业学科范围的感性认识;

2.初步了解所学专业在国民经济发展和当地经济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和发展趋势;

3.巩固、深化所学专业知识,培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初步能力;

4.熟悉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获得组织和管理方面的初步知识;

5.虚心向实习单位的领导、教师、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培养热爱专业、热爱劳动、热爱事业的品德。

第二章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

第二条根据教育计划要求,校外实习计划由专业制订。校外实习计划送教务处审核后报院分管领导审批。各专业应按审批后的实习计划执行。

第三条在执行实习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变动地点,须书面说明原因,经专业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条教务处必须在12月底,将审定的下一年度全校实习计划总表分送学院有关部门,以便其有计划地积极准备和安排工作。

第五条实习教学计划、实习大纲是组织和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专业应根据本专业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编写实习教学计划、实习大纲,经系主任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于实习前发给指导教师。实习教学计划、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习的目的和要求;

2.实习的内容与检查方法;

3.学习方式和时间分配;

4.实习期间的教学或劳动安排;

5.实习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

第六条为提高实习效果,专业教研室必须会同有关教师编写实习指导书,详细说明实习要求和完成学习大纲规定内容的办法。于实习前发给学生。

第七条在学生实习开始前,专业教研室应督促指导教师提前1-2周前往实习单位,按实习教学计划、实习大纲要求,深入了解现场情况,熟悉工作任务,结合实习场所的具体条件,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拟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并于学生下去实习之前发给实习队师生。其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工作、业务指导、组织管理、日程安排、安全保密、组织纪律等。

第三章实习场所和实习方式

第八条选择实习场所应满足实习教学计划、实习大纲要求并力求相对稳定,提倡和鼓励各专业与选定的实习单位长期挂钩,建立教学、科研、生产、就业相结合的实习基地。选择实习场所时应考虑以下原则:

1.专业基本对口,能满足实习大纲的要求;

2.教学或生产比较正常,技术、管理比较先进,对学生实习比较重视;

3.方便就业,相对稳定;

4.便于安排师生食宿。

第九条实习可以根据专业特点和实习场所实际,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既可以以班级为单位集中安排,也可以将班级分为若干小组分散进行。考虑到目前学生外出实习难于动手的实际,还可以采取校内外相结合进行实习的尝试。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实习,都要满足大纲要求,保证实习质量。对于分散进行实习的,系、教研室尤其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实习要求,决不能放任自流。

第四章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条实习领队教师必须由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对于初次承担指导实习任务的教师,教研室应指定专人进行帮助。指导教师的人数可按115-20的比例配备。

第十一条专业教研室必须提前一个学期安排落实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要随意更换。因特殊原因非更换不可者,须经教研室申述理由,系主任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指导教师的职责:

1.实习前要提前联系并深入实习单位了解和熟悉情况,会同实习单位有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习实施计划,作好一切准备。

2.按实习教学计划、实习大纲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计划的落实工作,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与实习单位配合及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3.实习中,指导教师要加强指导,严格要求,组织好各种教学和参观活动,积极引导学生深入实际,检查督促学生完成各项实习任务。

4.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既教书又教人,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    

5.定期向实习单位领导汇报实习情况,争取实习单位的指导和帮助,注意搞好关系。

6.检查实习纪律执行情况,及时处理违纪问题。

7.指导学生写好实习日志和实习报告,负责组织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工作。

8.实习结束后写出实习工作总结,并向系汇报。

第十三条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或犯有其它错误时,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领队教师应及时进行妥善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立即向系报告。

第五章实习的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全院的校外专业实习在主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学院由教务处负责;专业由专业负责人负责。院其他部门应协同做好有关工作,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学院职责

1、审定各专业制订的年度校外实习计划,协调各专业联系的实习场所,汇总实习计划报主管院长审批;

2.编制年度校外实习经费预算,根据学院下达的年度实习经费总额,确定并分配各专业实习经费定额;

3.检查各专业校外实习的准备工作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4.协调全院校外实习中的有关问题;

5.检查校外实习质量,总结实习工作,组织实习经验交流等。

二、专业职责

1.组织制订当年的实习计划;

2,联系落实实习场所;

3.选派实习队的领导和指导教师,并考核他们的工作。

4.建立实习队组织;

5.做好各实习队的准备工作和检查实习计划执行情况;

6.实习前进行组织动员工作,向实习单位开出介绍信;在必要时聘任实习单位有专长人员作为实习学生的兼职指导教师。

7.检查实习质量,实习结束后,组织系内经验交流会,并将实习总结报送教务处;

8.每年10月底申报下年度校外实习计划;校外实习结束写出本系实习报告(内容包括:经费使用情况、取得的效果、经验和建议)交教务处。

第十五条实习前,必须成立由师生组成的实习领导小组,确定实习队领队教师(由专业指派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实习期间实习领导小组应具体领导实习队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成立实习队临时党、团支部(或小组),负责安排实习期间的政治学习和组织生活。

第十七条各专业要在实习前进行思想动员,交待注意事项,组织学生讨论实习大纲和实施计划,并针对本次实习的特点,进行实习态度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思想教育。

实习队党、团组织要教育党、团员起模范带头作用,保证实习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八条实习中学生必须做到以下各点:

1.必须服从带队教师及实习领导小组的领导。

2.必须接受带队教师指导。应按实习教学计划或实习大纲、实习实施计划的要求和规定,严肃认真地完成实习任务;要重视向实际学习,记好实习笔记,按时完成实习思考题或作业,写好实习报告并参加考核。    

3.尊重实习单位领导、技术人员和职工,虚心向他们学习,主动协助实习单位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4.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岗。有事须向领队教师请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队。

5.实习期间不得参与同实习任务无关的工作。

6.遵守实习单位的生活作息制度、纪律规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章实习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九条实习成绩考核由指导教师组织进行。按实习教学计划或实习大纲要求,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校外实习考核应按照教学计划要求进行;实习学生须提交实习日志和实习报告后方可参加实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劳动态度、组织纪律、任务完成情况及实习笔记、报告等。自寻实习单位的学生其成绩考核亦应提交实习日志(由实习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签属意见)和实习报告,回学校后由专业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评分标准如下:

优秀:能很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能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在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并有某些独到见解。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良好:能较好地完成实习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系统的总结。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习态度端正,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中等: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主要要求,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比较全面的总结,在考核时能正确地回答主要问题,学习态度基本正确,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及格:实习态度端正,完成了实习的主要任务,达到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虽有一般违纪行为但能深刻认识,及时改正。

不及格: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以不及格论。

1.未达到实习大纲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马虎潦草,或内容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

2.未参加实习的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3.实习中有违纪行为,教育不改,或有严重违纪行为者。

第二十一条实习期间因故请假(或无故缺席)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令其补足或重新实习。否则,其实习成绩按不及格处理。未补实习或补作实习仍不及格者,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实习工作总结

第二十二条实习结束时,各专业要认真做好总结工作,实习报告(内容包括:参加实践对象、实践单位、实践效果、经验和建议、经费使用情况等等),回校后二周内将报告交教务处教学科备存。

第九章实习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实习经费实行“统一计划,指标到系,超支不补、节约留用”的使用办法。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校外实训、实习活动,学院按在籍生人数一次性拨付。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合理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报销办法。用于学生个人的实训、实习经费采取以领代报方式领用,各专业凭经院领导审批的实训、实习计划到财务处按规定的额度借款,实习结束后凭学生签收单据报销。学生在实习完成后,须向所在专业提交实习日志和实习报告后方可领取实习补贴。凡未实习者,不得领取实习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