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习经历证明办理规定
海大教字[2007]10号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六日)
为规范全日制本科学生学习经历证明的办理工作,准确反映学生学籍、学业状况,依据《中国海洋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全日制本科学生学习经历证明包括学生学习成绩证明、在读证明、学历与学位证明。
第二条学生学习经历证明由教务处统一办理,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学习成绩证明加盖“中国海洋大学教务处本科成绩专用章”,在读证明和学历与学位证明加盖“中国海洋大学教务处”印章。
第三条办理学习经历证明时,在校学生须交验本人学生证,往届学生须交验本人身份证。如委托他人前来办理须交验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委托人身份证。
第四条办理出国用中英文成绩证明须按照教务处制订的表格制作成绩单,由教务处经办人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五条办理升学、就业、资格证书考试等所需的成绩证明,由教务处经办人直接提供有效的“中国海洋大学学生成绩总表”。
第六条已列入当年毕业生计划的学生可办理应届毕业生在读证明。
第七条教育储蓄在读证明由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直接到教务处办理。
第八条其他在读证明由教务处按统一格式出具。
第九条出国所需的中英文学历与学位证明需持证书原件在校长办公室办理,或持证书复印件经教务处确认后在校长办公室办理。
第十条往届毕业生的学历与学位证明由教务处按统一格式出具。
第十一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办理毕业证明书须经本人申请,由教务处集中到山东省教育厅办理。
第十二条办理学生学习经历证明需按规定交纳相应费用。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